六安市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5-05-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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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震害防御与科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明确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主题;

2.明确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时间和活动的责任分工;

3.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知识。

五、服务时限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8332

农村民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震害防御与科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印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知识挂图和技术指南,向有需求群体免费提供;

2. 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

五、服务时限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8332
        地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监测预报和应急科六安市地震台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发现地下水、生物、植物异常等宏观异常现象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来电或来函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来函、电联系,提出申请;

2.受理:由工作人员安排具体时间;

3.核实:按照属地原则,安排宏观异常发生所在地的地震部门专业人员调查异常现象;必要时,由地震局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核实。

4.回复: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回复。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9496


地震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监测预报和应急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地震发生后,工作人员在地震局门户网站“震情通报”的栏目中发布。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9496

 

 

 

 

 

 

 

 

 

 

 

 

 

 

 

建设单位增建、新建抗干扰设施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监测预报和应急科六安市地震台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潜在影响和危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来电或来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来函、电联系,提出申请;

2.受理:由工作人员安排具体时间;

3.勘察:按照属地原则,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部门按照《GBT 19531.2-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必要时,由地震局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

4.回复:根据勘察结果进行回复。

七、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9496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工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应抗震设防要求。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震害防御与科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访问安徽省防震减灾信息网“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系统”的“参数查询”栏,查询有关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8332

 

 

 

 

 

 

 

 

 

 

 

 

 

 

 

 

 

 

 

地震安全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地震局重大活动地震安全保障服务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地震安保,是指为确保重大活动顺利举办,各相关单位在准备、实施阶段,从监测预报、风险防范、应急准备、新闻宣传、值守信息等方面开展的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地震安保由中国地震局党组统一领导,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监测预报和应急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在全国或安徽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从监测预报、风险防范、应急准备、新闻宣传、值守信息等方面开展保障服务工作。

五、服务时限

根据重大活动举办时间确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9496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确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8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二、承办机构

地震局震害防御与科普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申请人来函或来电提出申请,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并给予答复。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8332

 

 

地震科普教育体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六安市地震科普馆装潢及设备模型布置项目的意见(六发改审批〔2015146号付新安副市长批示,原则同意,纳入投资计划,抓紧推进。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地震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服务流程

1.申请或邀请参观体验六安市地震科普馆。

2.安排相应时间参观并给予解说。

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确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64-337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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