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地震局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及反馈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5-04-0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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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来访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形成有询必有回、有求必有应、有诉必有答、有议必有复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咨询和投诉,凡属局政务公开及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应予以及时回复;对不属于本局权限或业务受理范围内的,应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并告知正确的咨询受理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坚持方便群众原则。本局及派出机构应设立咨询、投诉信箱,专门受理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政务、业务公开栏,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坚持首问负责制原则。坚持谁接待、谁登记、谁联系、谁反馈、谁受理、谁负责;来访群众在哪里咨询、投诉,就要在哪里得到明确的答复。坚决杜绝接而不理、记而不清、理而不复、复而不满意的现象。

第五条  坚持逐级答复原则。一般办事人员能答复的不交科所领导答复,科所领导能答复的不交局分管领导答复;本人能答复的不交由他人答复,本部门能答复的不交由其他部门答复,下级部门能答复的不交上一级部门答复。防止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坚持答复及时、准确、明了原则。不论面谈答复、电话答复,还是信箱答复、书信答复或其他形式的答复,务必及时,不得拖延;务必准确、明了,不得模棱两可。当时能答复的,不得后拖;当时不能答复、群众不满意或群众要求约谈的,转入约谈程序,约谈时间不超过一周,并严格信守时间。坚持一般问题当日答复,疑难问题一周内答复,重大问题一个月内答复。

第七条  坚持严格登记、责任明确原则。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要严格登记并进行编号。所有的沟通、联系,尤其是答复的移交,要实行登记制度,联系双方或移交双方要同时登记交接人、交接时间及相关事宜,严防遗漏,杜绝责任不清。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咨询工作责任制,明确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的工作责任。

第八条  实行不定时回访制。对来访群众咨询和投诉的答复反馈情况,局纪检监察室要不定时随即抽查回访,记录回访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来访群众的满意度。

第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来访群众无序咨询和多次投诉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负责人责任,并与单位、个人年终评功评奖考核挂钩。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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