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地震局发布时间:2024-02-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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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对应《六安市地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为“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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